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即将施行,使得广西的消费者真正有了一部“自己的法”,为自己维权时更加“有法可依”。
该《条例》从2004年11月开始起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出台,历时两年多。
据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比较宏观,在实际应用中不够“得心应手”,有些条款已经滞后。为此,国内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西也迫切需要一部为消费者“撑腰”的《条例》。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来看,《条例》的规定更细致,更具操作性,对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细化。《条例》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对消费者的保护拓展到医疗、旅游、非义务教育、电子商务、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美容美发、中介服务等新领域。《条例》列举的十几类经营行业都是当前消费领域的热点行业,如旅客不能随便甩、旅游项目要明白、美容美发言在先、住宅装修须约定、公用服务别垄断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服务和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也被纳入《条例》调整的范围,被有关人士称为“两个突破”。
为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与国际消费维权接轨,广西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已经按照有关程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将解决我区各级消费者组织普遍存在的经费短缺、人员不足的问题,让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加强。
令人感到有些遗憾的是,《条例》起草阶段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在消费者协会设立办事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损坏或遗失胶卷、底片十倍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开瓶费”等内容,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最终没有被《条例》采纳。但有关人士表示,消费问题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条例》以后也会与时俱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会更加全面、完善。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即将施行,是广西千千万万消费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将为更好地维护我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