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21号 (法律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资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4、3.3.4、3.3.9、4.1.6、5.2.17、5.3.3、5.3.4、5.4.3、5.4.4、5.4.6、5.5.5、5.6.3、6.1.8、6.2.4、6.2.7、6.3.7、6.3.8、8.2.4、8.2.5、8.3.4、9.1.10、9.2.5、9.2.11、9.3.5、9.3.6、9.4.5、9.4.6、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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